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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周洪宇关于改进重点高校录取名额投放方法建议         ★★★ 【字体:
周洪宇关于改进重点高校录取名额投放方法建议
作者:lgt    绥中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    
        中国是考试的发祥地,考试是中国历代统治者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纵观中国考选历史,力求公平是永恒的主题,尽管实际操作中总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时出现偏离公平轨道的现象。但统治者一旦发现问题,往往比较注意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为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作了大量工作。但因各种原因,近年来高考招生中出现了令人注目的不公平现象,其中重点高校录取名额投放不当,分数线严重倾斜,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有鉴于此,本建议在回顾和反思我国考选历史和现实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就当今重点高校(此处特指“985工程”重点高校)录取名额投放方法,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希望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和重点高校的关注。

  一、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今人借鉴

  考试是一种甄别人才,选拔人才,以考促学的主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人才流动的重要渠道。古代统治者为了扩大统治基础、选拔优秀人才、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政治统治,很早以前就发明了考试,并十分注重按区域人口多寡来分配名额。最早的考试应远溯到尧舜禹时期,为了选贤举能,“尧试舜”,“舜试禹”,开启了中国考选历史的先河。西周时期已实行按地区分配名额制度,“大国三人,次国二人,小国一人。”而正式的制度化考选始于西汉,“西汉文帝前元十年(公元前165年)举行的贤良方正科考试,既是我国不定期举行的特科考试的开端,又是我国取士考试的开端”,从此开始了察举孝廉、选贤良方正的人才选拔制度,这是最早的制度化考选。据专家研究结果,我国的考选制度分为贡举制与科举制。所谓贡举就是地方向中央荐举人才,再经一定的考试来确认是否合格的一种制度。西汉的察举制就是贡举制。西汉到北宋属于贡举时代,隋唐至明清时期属于科举时代,但在操作上也吸纳了一些贡举的做法。而且在东汉和帝时,就以全国各地人口比例为察举孝廉的标准,规定每20万人口举孝廉1名,同时给人口不足20万的边陲地区给予额外优待,规定边远地区每10万人举孝廉1人,不满10万两年举1人,5万以下三年举1人。这种按人口定名额和优待边远地区的贡举方式,是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区域失衡的重要举措,而且直接影响到唐宋、明清按地区、人口分配录取名额的做法,开了中国考选史上按人口分配名额的先例。魏晋南北朝时期,先沿袭察举,后推行九品中正制,实行荐举与考试结合的贡举法,一方面如三国王昶所言:“考试犹如准绳”,力争通过考试选出有真才实学的才子,另一方面还需兼顾地区衡。因此,曹魏时按人口分名额,每10万人选1名;东晋时,按州大小分名额,大州岁举2人,中州岁举1人,小州三岁举1人;南朝亦按郡大小分名额,大郡岁举2人,小郡岁举1人。尽管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是维护士族阶层的利益,选拔的秀才大都是豪门望族子弟,但庆幸的是正因为实行了按地区、按人口分配名额的做法,注重地区平衡,才保证了“南朝四代12名孝廉中寒门出身高达90%以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选拔人才的公平性。

  科举考试诞生于隋朝,它坚持“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宗旨,同时也实行解额制,即规定各地准许参加科考的人数。隋文帝就规定每州岁贡3人,加以考试,及高第者为秀才。唐高祖时期,仍然实行按州人口多少进行乡贡,大州岁贡3人,中州2人,小州1人。同时还规定应考者“皆须于本籍报名”。这样既有效地兼顾了地区之间的平衡,又防止了考试移民。值得一提的是,北宋时,由于北方久经战乱,经济萧条,教育大大落后于南方,结果出现南北举额严重不均的现象,尽管实行各地定额报考制,但进士及第者大多数在京城开封府和南方,而广大北方与边陲地区的中额很少。北宋进士南方占总数95.2%,北方仅占4.8%。而南方又以江浙居多。这样就引起了朝中大臣司马光与欧阳修之间的科举南北之争。司马光代表北方主张在进士录取中实行逐路取人法,即在各地解送举额的基础上,按比例每10人取1名进士,不满10人,6人以上取1名,5人以下不取。而欧阳修代表南方,提出凭才取人。这是一次典型的区域公平与考试公平之争。

  明朝统治者力图解决这一矛盾。由于在科举考试中竞争最激烈的是乡试,因此实行乡试中举分省定额制,洪武三年(1370年)规定乡试中举名额为:直隶(今南京)100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广等省各40人,广东、广西各25人,总计470人。明宗景泰七年(1456年),各省录取举人的定额为:北直隶(今北京)、南直隶(今南京)各135,江西95,浙江、福建各90,湖广、广东各85,河南80,山东75,四川70,陕西、山西65,广西55,云南30。此后一直到明末,各省举额沿用此数,只有云南逐步递增从40、45增至50名。后来贵州举额从云南分出来,云南45,贵州增至30。明代分省定额的依据是各省总人口数与上年的考生数(按1/30来确定举额),力求地区之间名额分配公平,避免引发民族矛盾与社会骚乱。清朝沿袭明朝的乡试分省配额制的同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又进一步完善了录取制度。较明代更为具体,在确定各省举额时综合考虑该省的人口总数、考生总数、贡赋情况、教育发达程度以及边疆少数民族等多种因素。如乾隆九年(1744年)规定:“直隶、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为大省,准其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八十名;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为中省,每举人一名,录送科举六十名,广西、云南、贵州为小省,每举一人,录送科举五十名。”经过综合考虑与计算,乾隆年间各省乡试举额分配情况如下:

  清朝前期乡试分省定额录取情况表

  省份 直隶 江南 浙江 江西 湖广 福建 山东 河南 山西 广东 陕甘 四川 广西 云南 贵州

  举人名额 102 114 94 94 93 85 69 71 60 72 61 60 45 54 40

  科试人数 8160 9152 7520 7520 7440 6800 4140 4240 3600 4320 3660 3660 2250 2700 2000

  录取率 1/80(1.25℅) 1/60(1.67℅) 1/50(2℅)

  文化发达地区录取率明显低于相对落后地区,这样规定举额和录取比例,旨在保持录取的区域公平。

  科举制以其制度优越、方法公平、程序公正而得到世人的认可和拥护。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费正清所言:“在一个我们看来特别注重私人关系的社会里,中国的科举考试却是惊人地大公无私。”“科举曾经是一种优越的制度,它在一千多年时间的实践中逐步趋于完善。”然而“法久终弊”,在长达1300多年的运作过程中,科举制逐步走向刻板僵化和形式主义,最终在西学浪潮冲击之下和开明国人的抨击声中,于1905走向解体。

  在旧教育向新教育转型时期,新式学堂的招生,主要采取自主录取的办法,但仍注重地区平衡,实行分省配额制,京师大学堂就规定录取名额,大省7人,中省5人,小省3人。1908年又改为大省8人,小省6人。同年,全国师范学堂实行定额招考制,“所取之额,按府分大小县分匀派。”1911年,清华学校在招生中考虑到留学预备预备学校的性质,因而沿海省份给的名额较多,同时也兼顾地域平衡。其中上海最多为65名、江苏24名,浙江、广东各18名,四川、湖南、湖北、安徽、福建、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各5名。

  如果说科举考试因涉及到学者士子的前途命运,其公平性深受全社会关注的话,那么高校招生考试亦因关乎考生能否接受高等教育、享受均等的教育资源,其平等公正原则同样令世人瞩目。从民国成立一直到1938年,我国高校大都采取自主单独招生的办法,各高校实行自主命题、自行阅卷、自定录取标准。其优点是操作灵活、方法多样;其缺点尤为明显:考试标准不一,公平原则难以得到保障。中央不能有效地对高校招生进行管理,造成招考区域失衡。为了克服自主招生的弊端,最早尝试联合招生的是1918年全国六大高师,决定实行“招考划一”的方法,规定各高师将75℅的招生名额投放到各省,分配名额时依据该省的人口数、距离学校的远近和该省有无高师等标准;将25℅的名额留在本校,由该校直接招考。如沈阳高师在1920年共招生120名,其中30名由学校来支配,占总招生数的25℅,这部分主要放在高校所在地沈阳;其余90名按教育部要求投放到各省,坚持的原则是由近到远名额递减,同时也考虑到该省有无高师;具体的名额分配办法是靠近沈阳高师的黑龙江、吉林为10名;山东因人口多而又无高师,故投放8名;直隶距沈阳较近而且在全国地位突出,因而分配6名;山西、河南、江西、安徽、福建为4名;湖南、云南、浙江、陕西、四川为3名;湖北、江苏、广东、京兆因本地有高师,故投放2名;广西、甘肃、绥远、察哈尔、热河、贵州、新疆属于文化落后、人口少的边远地区,所以投放2名。这种兼顾各省平衡,考虑人口多少、有无高师,注重向文化落后省份倾斜等思路是十分可贵的,为当今高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0世纪20年代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在自主招生过程中,应按比例向各省分配名额,照顾到各省的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教育质量、文化水平等诸因素。但是由于在录取过程中仍实行全国统一分数线,结果出现了升学率的不平衡。比如北京大学,于1922年的招生考试中,尽管向各省划拨了录取名额,但由于执行同一录取标准,导致有9个省没有招到新生。1938年6月,教育部成立统一招生委员会,规划并执行统一招生事宜,当年有22所国立大学参加统一招考。到1940年已有了统一招生委员会,参加统考的大学已达41所,确定分组录取标准和名额,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考选的区域公平。1946年又颁布了专科以上公、私立学校采用联合招生、单独招生、委托招生相结合的办法,各校的录取名额由本校协同教育部商定。1947年又将高校招生委员会改为由该省教育厅与各大学及独立学院与专科学校组织招生委员会。此招生办法一直沿用到1949年。

  纵观中国考选历史,可以得出几点结论:第一,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考选制度,均将考选视为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旧唐书》言:“国之大柄,莫先择士。”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所采用考选方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从汉朝至隋朝以贡举为主,自隋迄清以科举为主,但历代朝廷一直都将考选作为选拔新型人才、扩大统治基础的主要渠道。考选制度特别是科举制“是唯一没有被动摇过的基础制度,是在权威一再崩溃和颠覆中唯一能维持全面而广泛影响的制度” 。它提醒人们,要公平合理地选拔人才,就不能不考试。考试制度只能改进不能废除。盲目废除只能造成更大的恶果。第二,自古以来,选拔精英人才与注重地区平衡[又称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就是一对难以解决的两难问题。考试公平是指完全根据考试成绩来录取生员,做到考分面前人人平等;区域公平则是指通过分区配额来调节区域间被录人数的悬殊。这一矛盾在历史上统治者就长期为之所困惑。同样,它又出现在当今我国的高考招生录取之中,需要我们去正视,去研究,去解决。第三,历代统治者为了实现考选的区域公平,主要依据各地的总人口数、参加考试人数以及各省文教发达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录取名额投放数。从两汉东晋经隋唐,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按各地人口数来确定考选录取名额;到明清两代,又实行按人口数和参加考试人数来确定举人或进士录取名额的分省定额制,力图解决考选的区域失衡问题。而1918年全国六大高师则依据各省的人口总数、距离学校的远近和该省有无高师等因素招生,以解决近现代在高师布局不均匀情况下录取的区域公平问题。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今人借鉴。

  二、目前高考招生制度严重存在着违背公平原则的问题

  中国现代高考制度是在长达数千年的考试发展历程中逐步演变而来的。在学习借鉴中外古今考选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我国建立了现代高考制度,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有效地保证了所选拔人才的质量,为建国初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人才保障。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1966—1977年我国的统一高考制度被取消长达12年之久,实行推荐工农兵上大学的招生制度,招生权实际上被操纵在一些政治帮派手里,所谓推荐也只是为各级干部子女上大学大开方便之门,考选的公平性原则受到严重践踏,“使高考一步步走向政治斗争的祭坛。”

  1977年冬,在邓小平的主持下,我国恢复了高考制度。坚持“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力求公平、公正,从此我国的人才选拔考试又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为了保持区域平衡,照顾广大农村和文化落后地区,避免出现“招不来,分不去,留不住”的“老大难”问题,1983年教育部决定招收定向生,1984年开始招收委培生,直接将指标拨到各个落后地区,这些举措对缓减当时城乡失衡、地区失衡具有积极意义。后来,随着委培生和自费生比例不断增加,计划内与计划外两条录取分数线的悬殊愈来愈大,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两条线尽然相差100多分,使考选分数线严重倾斜,再加上权力的干预,导致所谓的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实际上成了照顾领导子女与各种关系户的“机动指标”,严重违背了高考改革的初衷。针对这种情况,教育部1994年做出了部属院校招生并轨的决定,即将统招生、委培生、定向生、自费生统统合并,而且全部实行收费,此后改革步伐逐年加大,1997年地方高校大都实行并轨、收费,到2000年师范院校也开始收费,至此标志着高校招生并轨工作全部完成,由以前的“双包”(包学费、包分配)变为“双自”(自己交费、自主择业),有效地调动了高校改革的积极性。同时,为了保证高考的公正性,在命题方法、考试内容、招生手段等方面均作了不少改革。1993年实行高考标准分数制度,考试采取标准化命题;2000年在全国实行3+X考试,目的在于解决中学偏科问题。为了克服笔试忽略能力的弊端,近年来又加试外语口语和测试实验能力。这些措施均是对考选公平所作的不限追求。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的高考招生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违背公平原则的现实问题:

  (一)高考录取分数线严重倾斜。连续几年北京、上海的重点大学最低录取分数线比大部分省低几十分甚至上百分,即使西部大部分地区的录取线都比北京、上海高。如2001年山东的文、理科重点线分别为580、607,而北京的分别是454、488,分别相差126和119。2002年海南的文、理科重点线分别为687、668,而北京为462、469,比海南分别低225分和199分。2003年北大在河南的文、理科录取线均为648,而在北京的文、理科录取线分别为590和600,比河南低58和48分。这是一种典型的分数线严重倾斜,这种倾斜在历史上也是少见的。这种分数线的倾斜以及由此带来的各地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均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分数线是可以倾斜的,但要向少数民族、国家级贫困县、西部地区等,这样才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而目前的分数线倾斜却是倒向了大城市、文化发达地区等,这是一种极不合理的“逆倾斜”。

  (二)重点高校录取名额投放不均。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扩大,各重点大学可以自行决定在各省的招生名额,这样做有利于调动高校积极性,然而带来的弊端是各高校择优性指标投放的过度,破坏了考选制度固有的公平性,造成了城乡差距拉大、东西悬殊加剧的局面。这种名额分配的不公平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受到了人们的指责。例如, 2004年河南的总人口数(9717万)是北京(1159万)的8.38倍,2005年河南的考生总数(72万)是北京(9.87万)的7.29倍,而北大、清华在北京的录取名额投放数(313和320)却分别是河南(78和57)的4倍和5.6倍;2004年山东的总人口数(9180万)是上海(1344万)的6.83倍,2005年山东考生总数(72万)是上海(11.3万)的6.37倍,而复旦大学在上海的录取名额投放数(1259)却是山东(57)的22倍多;此外,河南总人口和考生数(9717万和72万)均是浙江(4719万和31.3万)的2倍多,而浙大在浙江的录取名额(2456)是河南(74)的33倍多;四川的总人口(8734万)比江苏(7432万)多1300万,而南京大学在江苏的录取名额(1260)却是四川(56)的22.5倍。从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全国一流重点大学在各地的录取名额分配极不平衡,特别是对没有“985”工程重点高校的省份不公平,使这些地区的考生上重点大学的机率大大下降,远远低于有重点大学的省市,严重违背了考选的公平原则。 重点高校在所在地投放的名额比例太高,给没有重点院校省份的考生造成了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导致了应试之风日盛,直接影响着素质教育的实施。2004年北大在北京投放录取名额308人,清华大学在北京投放360人,南开在天津的招生名额占总招生数的25℅,复旦在上海的招生数占总数的40℅,浙大在浙江的招生数占总数的70℅。全国一流大学把相当数量的招生名额留给了所在省市,而没有重点大学的省份分到的名额少的可怜,重点大学名额投放严重向大城市和重点高校所在地倾斜。而“985工程”重点高校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是靠国家的投入,在这些国家投入当中实际上也有那些无重点高校省份的贡献。固然重点高校所在省市为该大学做出了较大贡献,但也不能以此来作为投放更多指标的依据,从而违背公平原则去实现高招的“本地化”,长期如此就会使国家重点大学“地方化”。

  (三)保送生制度弊病重重。实行保送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单一笔试模式的弊端,以利于选拔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毕业生,为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建立良好的选拔机制。然而,由于实际操作中具有报送资格的少数重点中学出于升学率的考虑,往往将最优秀的拔尖学生留下准备冲刺清华、北大,将二流学生作为保送名额,结果是“送良不送优”,在推荐的学生中有较好的,也不排除一般的,少数有权有势者也借此以权谋私。保送生制度没有达到选优的目的,反而使得本来就紧张的重点高校的招生指标更加紧张。

  三、改进重点高校录取名额合理投放的具体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高考录取名额投放严重不均问题,本人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合理投放录取名额的基本思路

  第一,各重点高校可留下5%的名额作为自主招生名额,利用这些名额在所在地、全国甚至全球去自主招收高素质的、有特长的优秀学生;第二,录取名额投放可以参考4项指标:一是该省(市、区)的总人口数,二是该省(市、区)的总考生数,三是该省拥有的“985”工程高校数减去全国各省平均数(34所÷31省﹦1.1),四是上年在该省(市、区)投放或实际录取数。其理由是:按人口总数分配录取名额是我国古代就一直使用的一种方法,尤其在明清时期计算得更准确,我国是一个重考选的国家,考选是否公平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因此录取名额投放必须将总人口数作为一个参数;考生的多少既与总人口数有关,又与各地基础教育的规模和水准相连。一般而言,人口多,基础教育规模大、水准高,考生就多,故将总考生数作为一个参数;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缩小高考录取中的城乡差别、东西差别,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因此为了照顾12个无“985”重点大学的省区,我们将这些重点大学多的省市的名额适当减一点,对没有重点大学的省区则适当加一点,这主要是为了求得更大的公正和平衡;由于改革是个渐进的过程,不能突如其来,引起既得利益地区和人群的强烈反弹,必须注意策略,稳步推进,因此必须参考上年投放或实际录取名额。

  (二)投放录取名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以上基本思路,参照总人口数、总考生数、该省区拥有的“985”高校与全国平均值的差、上年名额投放或实际录取数等项目,我们初步设计了一个计算公式:清华、北大等一流重点大学在某省(市、区)的录取名额投放数=[该省(市、区)的总人口数×2/1000000]×20%+[该省(市、区)的上年总考生数×4/10000]×20%+该省(市、区)上年名额投放或实际录取数×60%-[该省(市、区)的“985”工程高校数-1.1]×2 。公式中“2/1000000”是北大、清华等重点大学2004年招生数的平均值与2004年的全国总人口数的比值;“20%”是对按人口应得名额的权重比例;“4/10000”是北大、清华、复旦、浙大等重点大学2004年招生数的平均值与2004年的全国总考生数的比值;“20%”是对按人口应得名额的权重比例;考虑到改革是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对上年投放或实际录取名额的权重比例定为60%;“1.1”是全国“985”高校数除以31个省(市、区)数,用减法的意思是重点高校多的地区要从总名额中减去少量的招生数,以求得平衡。譬如,按新方法计算,2006年北大在河南的录取名额投放数应该是:(9717万×2/1000000)×20%+(72万×4/10000)×20%+78×60%-(0-1.1)×2=97.17×2×20%+72×4×20%+78×60%+2.2≈145。依照这种计算方法,以2005年这些高校在该省(市、区)的实际录取名额、总考生数以及2004年各省(市、区)的总人口数(因为2005年全国各省(市、区)的总人口数至今尚未统计、公布)为基数,来计算2006年清华、北大等高校在某些省(市、区)的模拟录取名额(下表中用“2006”来表示)。这样计算出的结果分别与上年录取情况作一对比,以总结经验得失和可行度。计算情况如下:

  省 份 北京 上海 江苏 浙江 河南 山东 河北 四川 贵州

  2004总 人 口 1159万 1344万 7432万 4719万 9717万 9180万 6808万 8724万 3904万

  2005总考生数 9.87万 11.3万 47.7万 31.3万 72万 72万 48.3万 45.33万 17.2万

  北大 2005 313 54 97 94 78 75 48 86 28

   2006 191 44 124 100 145 138 97 121 48

  清华 2005 320 53 96 80 57 64 50 61 30

   2006 195 44 124 92 133 131 98 106 49

  复旦 2005 70 1259 120 135 38 57 23 58 20

   2006 45 767 138 125 121 126 82 104 44

  浙大 2005 46 54 115 2456 74 129 86 76 41

   2006 31 44 135 1517 142 169 120 115 56

  南大 2005 55 58 1260 85 38 83 28 56 40

   2006 36 47 822 95 121 141 85 103 56

  如果将省保送生、特招生取消,将这些名额全部按比例投放到各省(市、区)的话,预计按我们的计算公式来分配录取名额是现实可行的,这样既杜绝了在招收保送生、特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又有效地实现了高考招生中录取名额投放存在地区间不公平现象。至于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分优惠政策,故不再单独投放录取名额。

  (三) 改革录取名额投放的原则和步骤

  高考录取名额投放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公正平衡原则。我国自有科举制以来,历代统治者大多实行分区配额制。现在重点高校录取名额投放不可不注意东西平衡、城乡平衡。二是差别原则。世界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强调,坚持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是正义的必然要求,平等是正义的第一位要素,而合理的差异亦是正义的重要构成,但这里的差异应该是由城市向农村倾斜、由东部向西部倾斜、由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倾斜、由富裕人群向贫困人口倾斜。然而,当今高考录取中招生名额和分数线不是这种正义的倾斜,而是向发达地区、大城市倾斜,这就违背了正义的合理差异原则。三是渐进实施原则。改革录取名额投放办法应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第一步,先从北大、清华、复旦、浙大、南大、中国科大、上海交大、西安交大、哈尔滨工大等九所重点大学开始,2006年录取名额可按新计算办法去投放,并以此为相对固定的数据,以后可视需要再作微调。第二步,其他“985”重点大学也实行该种计算方法,经过一两年实践之后,将名额相对固定下来。

  实施改革目前应做的两项工作。首先,要充分发挥教育部的宏观调控职能。教育部在指导教育特别是高校发展方面有四大职能:宏观调控,经费资助,立法建制,评估督导。政府的职能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不能因为过去教育行政部门管得太多,管了不该管的事情,现在就彻底放权,撒手不管,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于当前高考招生中重点大学名额投放不公问题,教育部应该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去依照一定的计算标准去核定各重点高校在各省(市、区)的投放名额。而不能完全将此权下放各重点高校,因为各重点高校毕竟不会像教育部那样站到全国的高度去看问题,他们考虑比较多的是学校的利益。其实,教育部的宏观调控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并不矛盾。宏观调控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也是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二者是殊途同归,并不冲突。只要在认识上达成共识,就可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国教育的发展。重点大学的校长要有“全国性教育家”的风范与气度,不能简单地把招生名额向所在地倾斜视为办学自主权的扩大,视作对所在地的支持和回报,重点高校应成为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楷模和表率;地方政府领导人要做更有胸襟、更有气度、更有前瞻性的政治家,破除狭窄的地方主义观念,要有“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着眼全局,为国家、为民族做出更大的贡献。其次,应尽快建立“全国教育政策咨询委员会”。其成员可由教育部长、副部长和司长,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的若干负责人,国家教育发展中心和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的若干专家,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若干教育专家,若干有代表性的大学、中学和小学校长,企业界和社会关心教育的若干代表,关心教育的若干家长和学生代表等人组成。这个委员会主要研究重大教育政策的出台依据,为教育部提供咨询服务,参与主持听证会。关于重点大学在各省(市、区)的名额投放办法的出台也可考虑通过这个委员会的研究和论证,最后由教育部协同各重点高校去组织实施,由社会各界监督。

  最后想说明一点,我们目前的改革设想还比较粗糙,有待进一步完善,希望教育部尽快组织专班对此作进一步论证,以保证改革的稳步推进。

  建议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代表助理:申国昌,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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