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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德中学学生管理条例 | |||||
作者:admin 绥中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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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跨世纪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身体心理素质”的基本精神,在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强化管理。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大力提倡学生的自我约束,一方面要加强制度管理,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一、 成绩评定和处理规定: 对学生的思想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成绩要记入“德育档案”。学生的德育成绩以学期为阶段,按百分制记分。学生毕业时,德育总成绩取在校学期成绩的平均值。每个学生每学期的德育基础成绩为80分。90分以上为优秀,90(不含90分)—76分为良好,76(不含76分)—60分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学生一般的做到只记基础分。对于积极工作的学生干部和做好人好事的学生实行加分奖励,加满100分为止;对于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规校纪者实行减分处罚。学生每学期减至76分(不含76分)以下者不能参加“模范学生”和“优秀干部”等评选。减至66分(不含66分)以下者,不再加奖励分。减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降为试读生,试读生每学期交纳试读费100元,试读生在试读期间表现良好,经有关部门审查可以转为正式学生,退还试读费100元,确有无法退还的,将试读费转至校学生贫困帮助基金会。减至50分(不含50分)以下者,除降为试读生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 操作程序 全体行政领导、班主任、全体教职员工(包括临时工)及全体学生,都有权利有责任监督违纪者,并要及时详细填写“加、减分卡”(或报告情况),并于当日报送政教处,政教处必须根据规定给予奖励、违纪学生加分或减分,然后通报全校,并做好登记工作,以便入档。 三、 奖励(加分)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根据情况加分: (一)在校内外各种活动或比赛中成绩突出者,加4—8分。 (二)被评为校内外各种模范者,加5—10分。 (三)期中、期末考试或质量检测考试中,前进20名以上者,加5分。 (四)做好人好事者,每人次加2—6分。 (五)学生干部积极开展工作且成绩突出者,加5—10分。 (六)如实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每人次加2—6分。 四、 违纪处罚(减分): (一)纪律: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2分: ① 迟到或早退者(走读生必须在“朗读”和“收视”时间前到校)。 ② 课间、自习间追逐打闹者。 ③ 无故不交作业一次者。 ④ 上课不注意听讲或开会、上自习说话、玩耍者。 ⑤ 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不认真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4分: ① 规定时间外随便开电视,收录机者。 ② 午休、晚睡未就寝或说话点灯者。 ③ 随便离开课堂者(特别是体育课,实验课)。 ④ 无故旷课一节者。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6分: ① 上课或上自习(包括星期六和考试期间)私自在操场打球踢球而影响正常秩序者。 ② 扰乱自习或课堂秩序者。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8分: 文化课考试中违纪者。 (二)行为规范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2分: ① 不随身戴学生证者(另外责令其补办)。 ② 开学不按时报名而又未请假者。 ③ 配戴首饰、画妆,男生留长发怪发者。 ④ 上课、上自习穿背心,拖鞋进教室者。 ⑤ 离开教学楼或教室未关窗(包括楼道,楼梯窗门和教室窗门)、关灯、锁门者(减值日人员或班长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4分: ① 攀摘花木或践踏花园者。 ② 乱写乱涂乱画者。 ③ 在教学楼内吃零食者。 ④ 未到开饭时间提前吃饭者。 ⑤ 乱扔杂物或乱倒污水,垃圾者。 ⑥ 在校院内吃外来人员卖的食物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6分: ① 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者。 ② 说脏话、骂人、打口哨、击冷掌、起哄、猜拳者。 ③ 在操场以外(主要指斋院、教学楼内及四周)地方打蓝排足球者。 ④ 在危险地带看书、闲逛者。 ⑤ 进三厅一室(歌厅、舞厅、录像厅、游艺室)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8分: ① 随地大小便者(另外责令其清扫)。 ② 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十元以下者(另外责令其赔偿)。 ③ 在重大事故中知情不报者。 5、 有下列情形之一减10分: ① 顶撞老师或管理人员者。 ② 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十元以上者(另外责令赔偿)。 ③ 私接电源者。 ④ 参与闹事,妨碍学校或班级工作者。 ⑤ 谈情说爱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24分: ① 聚众或带头闹事,向老师或学校示威而又不听劝阻者。 ② 以不正当手段威胁教职工或学校者。 ③ 污辱、谩骂教职员工者。 (三)卫生: 1、 所属环境区、教室内外、宿舍内外不整齐,不清洁,减值日人员各2分;未安排值日人员,减班长、卫生干事或舍长各2分。 2、 所属环境区、教室内外、宿舍内外不整齐、不清洁,又未按时清扫,减值日人员各2分;未安排值日人员,减班长、卫生干事或舍长各2分。 (四)安全: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2分: ① 出入校门或在校门坡骑跨自行车者。 ② 在校院内乱停、乱骑自行车者。 ③ 未经允许而上楼房顶或攀登电杆者。 ④ 睡后未灭火炉者(减当日值日生或舍长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4分: ① 未经允许私自留客在校内住宿者。 ② 将社会闲杂人员无故引入学校者。 ③ 在校内或大门外边燃放烟花鞭炮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8分: ① 翻越校门或围墙者。 ② 上下楼梯或路洞故意拥挤者。 ③ 打水、买饭或在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扰乱秩序者。 ④ 在校内或大门外边燃放烟花鞭炮且造成伤害者(另外责令其承担损失费用)。 4、列情形之一减12分: ① 玩耍嬉闹造成伤害者(另外承担全部医疗费)。 ② 在集体活动中扰乱秩序者。 ③ 偷盗价值十元以下钱物者(另外责令其归还钱物)。 ④ 夜不归宿者。 ⑤ 私自下河游泳者。 ⑥ 撬门入室,未造成后果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24分: ① 偷盗价值十元以上钱物者(另外责令其归还钱物)。 ② 将社会闲杂人员引入学校小偷小摸者。 ③ 请人打人者。 ④ 殴打、污辱、敲诈他人未造成伤害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28分: ① 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凶器者。 ② 将社会闲杂人员引入校内进行破坏者。 ③ 殴打、污辱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者(另外承担全部费用)。 ④ 校内外结伙打架未造成伤害者。 7、下列情形之一者减36分: ①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爆炸、易燃、剧毒等危险品者。 ② 结伙打架造成伤害者(另外承担全部费用)。 ③ 挟私报复、请人打人,造成伤害者(另外承担全部费用)。 五、 说明 (一)“奖励”和“违纪处罚”中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二)违纪学生能主动承认错误且不隐瞒事实,按规定减分标准少减二分之一。 (三)经有关部门调查落实后才能认错且态度较好者,按规定减分。 (四)态度恶劣、拒不认错者,按规定减分基础上再增减二分之一。 (五)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执行,保卫处协助配合。 (六)执行部门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接受校委会的监督检查。 (七)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 (八)本条例从二零零四年五月开始执行。 绥 德 中 学 二○○四年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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